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3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迪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轮台县兴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