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2854号
原告:定边县正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靖边县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4月24日出生,住延安市志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正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正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边县正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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