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所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联通路4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区团结路77号,法定代表人:闫建学。
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32550.87元,执行费297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22年3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博乐市吉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01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道**加尼丁
审判员帕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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