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恢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民再30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976,031.39元,未执行到位4,976,031.3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4日、2022年12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本院对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乐市团结路***商业广场地下室(超市)进行查封、扣押,经评估,评估价严重超标的,因此不能处置,另超市有租赁费,春节前后支付,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2年12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博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701执恢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特 审判员 帕  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