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佳圆窗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546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03654633。
法定代表人:*红军。
被告:宁波佳圆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604057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锰潜与被告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佳圆窗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钟锰潜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钟锰潜负担。
审判员严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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