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余民二初字第662号
原告:***,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久和钢管租赁服务部业主,住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待业,住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
被告: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振兴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余姚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衍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衍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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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