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民申2056号
再审申请人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精河县河西永利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崔 文 举
审判员 艾合麦提 江·亚森
审判员 郭 宣 宣
书记员 布威阿斯玛·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