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722民初1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原告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耕诗
书 记 员 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