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买提、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701民初1136号
原告*****买提与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庭审中,原告*****买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买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买提负担。      
审判员    艾沙江  
书记员    帕孜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