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722民初15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撤回起诉,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
书记员 袁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