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巨峰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恢14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56号月光小区13号楼4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团结路85号天宝金座1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现代中心城1幢14-004-006号。   
法定代表人:谭光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92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0440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祖义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