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0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雯,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联通路现代中心城1幢14-004-006号。
法定代表人:谭光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博乐市居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光博社区快乐家园小区A区13栋一楼商铺104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周燕飞,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明公司)及原审被告博乐市居安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2.6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2.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骆         玲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热古力艾森别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岳 晓 桐
书 记 员        古丽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