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18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联通路现代中心城1幢14-004-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刚,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