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12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1栋C座C-10A、C-10B。 负责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联通路现代中心城1幢14-004-006号。 法定代表人:***,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8.29元(原告已预交6128.29元),减半收取3064.1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64.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建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热木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