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因自身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