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因自身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