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23民初361号 原告:博乐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黄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联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联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博乐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石方公司)与被告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明建筑安装温泉县分公司)、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明建筑安装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石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明建筑安装温泉县分公司、建明建筑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土石方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石方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90元,由原告博乐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丽 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乌乌德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