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532号
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乐市前程路**。
法定代表人:岳学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5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5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美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