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4003执515号
***齐西域印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元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西域印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西域印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元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4003执51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执行人***齐西域印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38,066.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781元,合计747,847.8元。现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新4003执5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