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夕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茂鑫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路188号附94号。
投资人:刘宝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邦,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茂鑫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恒茂鑫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终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戴 昀 杞
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亚森
审判员 郭 宣 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