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430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钢材区20栋16号商铺。    
经营者:唐爱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博乐市团结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夕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0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60412.73元,执行费530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童和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