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2022)新01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76973.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