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异4号
案外人:***,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精河县城镇解放路怡河花园小区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