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4521号
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解放路怡河花园小区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达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742,461.3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329,185.61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从2018年8月15日起暂记至2021年8月10日,以10,742,461.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上合计12,071,646.9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81,3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费14,486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00,300.88元(鉴定工程造价18,696,027.26元-18,696,027.26元×3%-已付款10,434,845.58元);原告变更第2项诉求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利息354,365.6元[(18,696,027.26元×80%-8,499,993.9元)×3.85%÷365天×101天(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9月28日)+(18,696,027.26元×80%-10,434,845.58元)×3.7%÷365天×623天(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6月14日)],并以7,700,300.88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2年7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666号,新疆***项目1-03#、1-04#外墙及饰面工程;合同价款采取单价包干计价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13,219,557元,工程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预计工程总造价为21,217,306.92元,工程已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0,474,845.58元,剩余10,742,461.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宝能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才向被告提交正式的结算书,未付款原因在原告,被告将于原告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做完结算后按合同付款,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已实际向原告付款10,434,845.58元,加上各项扣款金额为140,800元,合计被告向原告付款10,575,645.58元,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付款金额为10,474,845.58元,是由被告实际付款金额10,434,845.58元加上2019年10月4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8日,宝能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恒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范围:1.1本项目名称:新疆***项目。1.2工程名称: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1.3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666号。1.4承包范围: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图纸(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施工图》)、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管理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和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投标报价书(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标范围包含1-03#、1-04#公寓塔楼四至顶层及屋面机房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含外墙水泥砂浆抹灰打底),玻璃幕墙与一体板划分范围以招标图纸为准。1-03#、1-04#公寓楼外墙保温总面积约31718㎡。1.5施工中资料按8套上报。1.6施工分界:具体施工界面划分详附件二、工程管理技术要求。第二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9月15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及假期、恶劣天气等,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单价包干,5.2.1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3,219,557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包干措施费为人民币449,473.02元。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详见附件二,5.2.2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干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用(运至总包指定地点)、完工清洁费、提供样板墙、脚手架及吊篮费、超高层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设备材料安装及成品保护费、为配合泛光照明预留**、特殊工艺增加费、中标人应该办理的保险费、备案手续费及有关部门要求手续费等、工程水电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措施费的规费、税金不再单独计取。5.2.3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签证不再计取所有措施费。5.2.4包干单价及包干措施费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5.2.4.1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5.2.4.2税率增减变动的;5.2.4.3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5.2.4.4措施项目的规费、税金不再单独计算。5.3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如有特殊要求,则在计价清单的“备注说明”中标注。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支付6.1.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1.2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报送本月度完成工程量,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65%;每次进度款付款的工程量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6.1.3本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80%;6.1.4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本次付款时提供结算额100%的正规发票,保修金支付时提供收据。6.1.5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6.1.6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付款申请书,且合同价款支付至97%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6.1.7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增值普通发票及付款申请书,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6.1.9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6.2工程结算,6.2.1甲方正式提供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图纸或其他文件被确认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图纸称为“合同图纸”。“合同图纸”的技术要求、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商务谈判条款及措施项目及其他文件称为“合同规范”,并与其他文件统称为合同文件,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6.2.2结算总价的组成,6.2.2.1合同总价:甲乙双方依合同5.1条核对后的合格工程量(工程量按合同图纸结算)×合同约定综合单价+规费+税金+包干措施费。6.2.2.2扣减合同未施工部分造价;6.2.2.3合同奖惩款项;6.2.2.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造价;6.2.2.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费:乙方按该材料、设备总价的1%计取保管费,保管费只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参照7.2.7条。6.2.3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了9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6.2.4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对结算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该审核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双方各承担50%。6.2.5乙方报审的结算造价不得超出甲方最终审定造价的5%,否则,超出部分咨询编制及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而且乙方须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结算送审造价-(甲方结算审定价×105%)]×10%,在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及采购、工程质量及验收、涉及变更、现场签证、违约责任、工程保修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20年5月31日竣工并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了被告,原告陆续向被告共计开具发票金额为10,575,645.58元,被告向原告陆续共计支付了工程款10,434,845.58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二期项目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宏昌建价鉴字[2022]第00028号《原告恒达公司与被告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无争议鉴定造价:15,756,281.77元,其中1.1-03#号楼6,886,081.26元,2.1-04#号楼7,209,391.97元,3.33号内街86,325.86元,4.1-03、04#楼4层商业屋面烟道楼梯等保温98,879.88元,5.规费142,806.79元,6.税金865,409.15元,7.措施项目449,473.02元,8.现场签证17,913.84元。(二)有争议鉴定造价:1.1-03#号楼:(1)根据设计图纸,窗洞口上下边厚度及实际施工厚度均为30mm保温一体板,侧壁宽度图纸标注为155mm,按照图纸测量窗户连接保温一体板的外边测量为153mm。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以及《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规定,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且清单由被告提供,清单对30mm保温一体板未单独列项,故窗侧边保温应并入墙体保温工程量,即按100mm保温一体板计入,窗侧壁宽度按照153mm计算,涉及金额127,883.14元。(2)窗户与百叶窗之间有一道墙体,墙体宽度0.4m,该墙体与窗上下边垂直相交,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对窗侧壁有价格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窗户与百叶窗之间墙体与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垂直相交形成阴角,计算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垂直相交部分(墙结构断面积+墙保温面积)不予计算。(3)东、西、**面部分楼层有窗户1.4m×1.3m、1.6m×1.3m尺寸,比其他窗户尺寸小,故下部做100mm保温一体板,该一体板与窗间墙面和框架柱侧边垂直相交。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窗户与百叶窗之间墙体与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垂直相交形成阴角,计算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垂直相交部分(墙结构断面积+墙保温面积)不予计算。(4)根据设计图纸,1-03#号楼框架柱为米黄色镀铝锌钢板岩棉保温一体板,厚度为100mm,未见书面设计变更,现场实际施工框架柱两侧厚度为50mm。鉴定机构意见:此部分未见书面设计变更,原图纸以及清单均为100mm,现场实际施工厚度为50mm,与原图纸及清单不一致,因此计算工程量与单价时应参照现场实际施工50mm保温一体板计算,涉及金额723,437.6元。(5)框架柱正面为100mm保温一体板,侧边为50mm保温一体板,每个标准层均有高度1500mm、宽度200mm的墙体与框架柱垂直,每个避难层均有高度1800mm、宽度200mm的墙体与框架柱垂直,墙体与框架柱相交部分保温工程量计算争议,且对柱侧边有价格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每个标准层墙体与框架柱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侧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该墙体垂直相交部分不予计算。(6)关于大墙面保温面积计算中扣减门窗洞口面积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以及《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规定,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故窗侧边保温应并入墙体保温工程量,即按相连墙面保温材质及厚度计算,窗侧壁按照图纸测量的最外边线153mm计算,岩棉、乳胶***窗侧壁按照120mm计算,涉及金额92,241.46元。(7)屋顶层、机房层现场实际为50mm保温一体板,但原合同清单未列50mm保温一体板清单项。鉴定机构意见:屋顶层、机房层保温一体板应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计算,涉及金额57,382.92元。(8)屋顶层、机房层及***梁头处的扣减计算。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和岩棉保温真石漆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墙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和墙保温一体板和岩棉保温真石漆工程量时与该***相交部分不予计算。(9)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mm保温一体板,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mm保温一体板。鉴定机构意见: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厚保温一体板,原告未按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保温一体板,未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按设计变更厚3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314,443.46元,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326,862.24元,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记取方式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10)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5-17层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mm保温一体板,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mm保温一体板。东**面***边***相交多出的部分柱计算,对此部分计算存在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此部分***相交多出的宽度由于现场无法测量,故宽度按照图纸尺寸(柱宽-**)计算,即宽度为0.5m,工程量为21.67㎡,实际保温一体板施工厚度为50mm,故保温一体板单价应按50mm计算,涉及金额6,676.54元。(11)南立面***内隔墙保温一体板图纸厚度为30mm,实际施工厚度100mm,隔墙处保温一体板图纸与施工厚度不一致,且隔墙处保温一体板与南立面***侧墙保温一体板相交,影响计算南立面***侧墙处保温工作量。鉴定机构意见:南立面***内隔墙保温一体板图纸厚度为30mm,实际施工100mm,计算南立面***侧墙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隔墙相交处保温一体板应按现场实际长度计算,70mm差值部分不应计算。(12)百叶内侧墙面宽度为1m,侧边墙面与***,**寸为0.7m×1.1,关于计算框架梁与剪力墙之间侧墙保温一体板面积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侧面墙相交并形成阴角,即上图所示范围内保温一体板应计算至梁、墙保温边。(13)南立面***柱背面梁头部位的扣减。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框架柱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侧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该柱垂直相交部不予计算。(14)东**面、南**面***正墙面岩棉真石漆的计算。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岩棉真石漆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墙面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墙体岩棉真石漆工程量时与该墙体垂直相交部分(**构断面积+***面积)不予计算。(15)真石漆价格争议。鉴定机构意见:参照合同10.3.3项合同价款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乙方报价甲方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审核确定。原告提供与被告其他相似项目的同类型清单项真石漆为69.76元。无争议造价已按66.64元/㎡计算,单价差值3.12元/㎡,涉及金额11,294.53元。(16)根据合同清单内描述保温一体板面层喷涂氟碳漆,漆膜厚度:仿石色30μm,检验报告中显示氟碳喷涂厚度为22μm,鉴定机构意见:根据合同清单内描述保温一体板面层喷涂氟碳漆,漆膜厚度:仿石色30μm,检验报告中显示氟碳喷涂厚度为22μm,但本案已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未对佛碳喷漆提出异议。2.1-04#号楼:(1)根据设计图纸,窗洞口上下边厚度及实际施工厚度均为30mm保温一体板。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以及《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规定,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且清单由被告提供,清单对30mm保温一体板未单独列项,故窗侧边保温应并入墙体保温工程量,即按100mm保温一体板计入,涉及金额120,290.72元。(2)窗户与百叶窗之间有一道墙体,墙体宽度0.4m,该墙体与窗上下边垂直相交,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对窗侧壁有价格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窗户与百叶窗之间墙体与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垂直相交形成阴角,计算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垂直相交部分(墙结构断面积+墙保温面积)不予计算。(3)东、**面部分楼层有窗户1.4m×2m、1.7m×1.8m尺寸,比其他窗户尺寸小,故下部做100mm保温一体板,该一体板与窗间墙面和框架柱侧边垂直相交。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窗户与百叶窗之间墙体与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垂直相交形成阴角,计算窗户上下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垂直相交部分(墙结构断面积+墙保温面积)不予计算。(4)根据设计图纸,1-04#号楼框架柱为米黄色镀铝锌钢板岩棉保温一体板,厚度为100mm,未见书面设计变更,现场实际施工框架柱两侧厚度为50mm。鉴定机构意见:此部分未见书面设计变更,原图纸以及清单均为100mm,现场实际施工厚度为50mm,与原图纸及清单不一致,因此计算工程量与单价时应参照现场实际施工50mm保温一体板计算,窗侧壁宽度按153mm计算,涉及金额643,154.83元。(5)框架柱正面为100mm保温一体板,侧边为50mm保温一体板,每个标准层均有高度1100mm、宽度200mm的墙体与框架柱垂直,每个避难层均有高度1500mm、宽度200mm的墙体与框架柱垂直,墙体与框架柱相交部分保温工程量计算争议,且对柱侧边有价格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每个标准层墙体与框架柱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侧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该墙体垂直相交部分不予计算。(6)关于大墙面保温面积计算中扣减门窗洞口面积的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以及《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规定,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故窗侧边保温应并入墙体保温工程量,即按100mm保温一体板计算,涉及金额99,602.34元。(7)屋顶层、机房层现场实际为50mm保温一体板,但原合同清单未列50mm保温一体板清单项。鉴定机构意见:屋顶层、机房层保温一体板应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计算,涉及金额65,606.15元。(8)屋顶层、机房层及***梁头处的扣减计算。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墙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和墙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该***相交部分不予计算。(9)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mm保温一体板,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mm保温一体板。鉴定机构意见: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厚保温一体板,原告未按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保温一体板,未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按设计变更厚3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408,794.68元,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424,939.81元,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记取方式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10)东西、南立面***柱背面梁头部位的扣减。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框架柱相交并形成阴角,计算框架柱侧边保温一体板工程量时与该柱垂直相交部不予计算。(11)百叶内侧墙面宽度为1m,侧边墙面与***,**寸为0.7m×1.1,关于计算框架梁与剪力墙之间侧墙保温一体板面积争议。鉴定机构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及清单约定,墙柱面保温一体板计算规则为按展开面积计算,***框架梁与侧面墙相交并形成阴角,即上图所示范围内保温一体板应计算至梁、墙保温边。(12)真石漆价格争议。鉴定机构意见:参照合同10.3.3项合同价款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乙方报价甲方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审核确定。原告提供与被告其他相似项目的同类型清单项真石漆为69.76元。无争议造价已按66.64元/平方米计算,单价差值3.12元/平方米,涉及金额17,508.74元。(13)根据合同清单内描述保温一体板面层喷涂氟碳漆,漆膜厚度:仿石色30μm,检验报告中显示氟碳喷涂厚度为22μm。鉴定机构意见:根据合同清单内描述保温一体板面层喷涂氟碳漆,漆膜厚度:仿石色30μm,检验报告中显示氟碳喷涂厚度为22μm,但本案已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未对佛碳喷漆提出异议。3.33号内街:(1)工作联系函,编号BN-WLMQ-GC-SC-BNC2#4#-2018-160,设计变更新增墙体施工外岩棉保温,增加100厚岩棉保温仅有工程量确认,无综合单价确认。鉴定机构意见:1.合同内100mm岩棉保温单价为115.16元/㎡,项目特征描述中除岩棉外包含饰面包含抹灰面满刮腻子二遍,底漆一遍、面漆二遍,但工料机中没有饰面内容,且涂料有单独列项,即应岩棉按不扣饰面单价为115.16元/㎡,涉及金额15,889.3元(说明:15,889.3元为差额总价,90.07元/㎡已在无争议造价中计入);2.根据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饰面包含抹灰面满刮腻子二遍,底漆一遍、面漆二遍,按原清单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即岩棉保温单价按照90.07元/㎡记取,90.07元/㎡已在无争议造价中计入,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单价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2022年6月13日,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该项作出修正说明,鉴定机构意见1为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包含涂料,内接部分不含涂料,按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岩棉保温按照90.07元/㎡计算,***金额为57,040.62元;鉴定机构意见2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72,929.9元。(2)工作联系函,编号BN-WLMQ-GC-SC-BNC2#4#-2018-160,设计变更新增墙体施工外保温,增加外饰面抹真石漆,仅有工程量确认单,合同内无单独真石漆单价。鉴定机构意见:参照合同10.3.3项合同价款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乙方报价甲方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审核确定。原告提供与被告其他相似项目的同类型清单项真石漆为69.76元。无争议造价已按66.64元/㎡计算,单价差值3.12元/㎡,涉及金额3,007.88元。4.1-03、04#楼4层商业屋面烟道楼梯:(1)竣工图中裙楼屋顶平面图100厚保温一体板仅有工程量确认,合同内无单独100mm保温一体板单价。鉴定机构意见:1.合同内100mm岩棉保温单价为115.16元/㎡,项目特征描述中除岩棉外包含饰面包含抹灰面满刮腻子二遍,底漆一遍、面漆二遍,但工料机中没有饰面内容,且涂料有单独列项,即应岩棉按不扣饰面单价为115.16元/㎡,涉及金额31,220.95元(31,220.95元为差额总价,90.07元/㎡已在无争议造价中计入);2.根据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饰面包含抹灰面满刮腻子二遍,底漆一遍、面漆二遍,按原清单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即岩棉保温单价按照90.07元/㎡记取,涉及金额0元(90.07元/㎡已在无争议造价中计入),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单价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2022年6月13日,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该项作出修正说明,鉴定机构意见1为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包含涂料,内接部分不含涂料,按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岩棉保温按照90.07元/㎡计算,***金额为112,079.36元;鉴定意见2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143,300.31元。(2)竣工图中裙楼屋顶平面图100厚保温一体板仅有工程量确认,合同内无单独真石漆单价。鉴定机构意见:参照合同10.3.3项合同价款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乙方报价甲方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审核确定。原告提供与被告其他相似项目的同类型清单项真石漆为69.76元。无争议造价已按66.64元/㎡计算,单价差值3.12元/㎡,涉及金额3,882.4元。5.施工单位结算报送的调价测算表,鉴定机构意见:参照施工合同5.2.1、5.2.2条,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且仅有被告单位**签字,签字内容为:“原则上同意上述调差事宜,最终定价以集团批文为准”,未见被告单位集团认定的书面调价批文,对调差无法进行测算。6.合同中对乙方供应材料的规定,根据合同中7.1.2条规定乙方实际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一致,除非甲方更改要求,否则乙方不得替换。鉴定机构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以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无法判定实际采购品牌,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保温板受检单位为新疆云添铝业有限公司,仅能证明保温一体板加工厂家为新疆云添铝业有限公司,故本次鉴定无法对实际使用材料品牌进行鉴定,且本案已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未对材料品牌提出异议。7.高估冒算价格。鉴定机构意见:本案为司法鉴定程序,未执行正常结算程序。
另查明,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鉴定费181,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费14,48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合同》、1-0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司法鉴定收费说明、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关于恒达公司的发票时间与宝能公司的付款时间表,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修正说明-1》,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保函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工程款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建设公司与被告宝能公司签订的《新疆***项目二期1#地块1-03#、1-04#外墙保温及饰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向被告交付案涉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434,845.58元,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无争议鉴定造价15,756,281.77元;(二)有争议鉴定造价:1.1-03#号楼中关于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mm保温一体板,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mm保温一体板。鉴定机构意见: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厚保温一体板,原告未按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保温一体板,未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按设计变更厚3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314,443.46元,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326,862.24元,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记取方式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针对该部分鉴定机构意见,本院认为该部分虽然实际施工与设计不一致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应当以实际施工为准,故本院采纳该部分造价为326,862.24元;2.1-04#号楼中关于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mm保温一体板,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mm保温一体板。鉴定机构意见:设计变更-建变-86号:1-03#塔楼1-3-5轴、18层以上1-3-E及1-04#塔楼1-4-E、1-4-6轴南侧处柱内侧为30厚保温一体板,原告未按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为厚50保温一体板,未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按设计变更厚3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408,794.68元,按现场实际施工厚50mm保温一体板造价为424,939.81元,因原被告双方对此费用记取方式意见不一致,故列争议供法院判断使用。针对该部分鉴定机构意见,本院认为该部分虽然实际施工与设计不一致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应当以实际施工为准,故本院采纳该部分造价为424,939.81元;3.33号内街中关于工作联系函,编号BN-WLMQ-GC-SC-BNC2#4#-2018-160,设计变更新增墙体施工外岩棉保温,增加100厚岩棉保温仅有工程量确认,无综合单价确认。针对该项鉴定机构作出修正说明,鉴定机构意见1为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包含涂料,内接部分不含涂料,按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岩棉保温按照90.07元/㎡计算,***金额为57,040.62元;鉴定意见2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72,929.9元。针对该部分鉴定机构意见,本院认为1-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序号8为100mm墙体岩棉保温,综合单价115.16元/㎡,序号9外墙涂料,综合单价25.09元/㎡,且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100mm墙体岩棉保温综合单价为115.16元/㎡(不含外墙涂料),故本院采纳鉴定意见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72,929.9元;4.1-03、04#楼4层商业屋面烟道楼梯中关于竣工图中裙楼屋顶平面图100厚保温一体板仅有工程量确认,合同内无单独100mm保温一体板单价。针对该项鉴定机构作出修正说明,鉴定机构意见1为项目特征描述岩棉保温内包含涂料,内接部分不含涂料,按岩棉保温价格扣除涂料的单价25.09元/㎡,岩棉保温按照90.07元/㎡计算,***金额为112,079.36元;鉴定意见2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143,300.31元。针对该部分鉴定机构意见,本院认为1-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序号8为100mm墙体岩棉保温,综合单价115.16元/㎡,序号9外墙涂料,综合单价25.09元/㎡,且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100mm墙体岩棉保温综合单价为115.16元/㎡(不含外墙涂料),故本院采纳鉴定意见为合同内综合单价项目特征内包含乳胶漆,但工料机中不含乳胶漆,且乳胶漆有单独列项,应按合同内115.16元/㎡计算,***金额为143,300.31元。基于原、被告均未对《原告恒达公司与被告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鉴定修正说明-1》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8,696,027.26元(15,756,281.77元+127,883.14元+723,437.6元+92,241.46元+57,382.92元+326,862.24元+6,676.54元+11,294.53元+120,290.72元+643,154.83元+99,602.34元+65,606.15元+424,939.81元+17,508.74元+72,929.9元+3,007.88元+143,300.31元+3,626.38元)。被告辩称被告已付款为10,575,645.58元(已付款10,434,845.58元+扣款140,800元),且原告未开具等额发票及未提交付款申请书,故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与被告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提交了结算申请书,加之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00,300.86元(18,696,027.26元-18,696,027.26元×3%-10,434,845.58元)。
二、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合同约定6.1.3本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的80%;6.1.4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本次付款时提供结算额100%的正规发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直未结算,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且在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提交了补充鉴定的材料,后鉴定机构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修正说明-1》,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原被告送达,双方均未提异议,亦未申请鉴定机构出庭,工程款利息应当从鉴定报告出具后才开始计算,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00,300.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
三、关于鉴定费问题。合同6.2.4约定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对结算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该审核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双方各承担50%。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90,650元(181,300元×50%)。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函费14,48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700,300.86元;
二、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00,300.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90,650元;
四、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88.17元(原告已预交95434.6),由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712.11元,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76.06元,剩余25,846.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