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873号之一
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解放路怡河花园小区1号综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科技园路6号办公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