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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地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5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首府1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唐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耀,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地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906室。

法定代表人:孙衍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平。

上诉人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古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地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安兴古镇公司向法院提交工程质量及实际工程量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因安兴古镇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后予以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生

审 判 员 葛 侠

审 判 员 李 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梦漪

书 记 员 段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