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

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国文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国文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间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国文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文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地间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合同出现纠纷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此为管辖权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上诉人的**为假公章,且未约定管辖。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协议》中上诉人未**,***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向被上诉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签字行为不代表职务行为,系个人履行担保的行为,且***的签字行为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待核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国文展公司、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以形式审查为主。本案中,上诉人天地间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文展公司、原审被告人***于2022年10月1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即国文展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虽上诉人提出了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存在公章造假及***在《还款协议》中签字系个人行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有待考证的主张,但就该主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按照案涉《还款协议》中管辖权的约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艾则孜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滔 书 记 员 王   玉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