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国文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间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国文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文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地间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合同出现纠纷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此为管辖权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管辖。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上诉人的**为假公章,且未约定管辖。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协议》中上诉人未**,***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向被上诉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签字行为不代表职务行为,系个人履行担保的行为,且***的签字行为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待核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国文展公司、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以形式审查为主。本案中,上诉人天地间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国文展公司、原审被告人***于2022年10月1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即国文展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虽上诉人提出了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存在公章造假及***在《还款协议》中签字系个人行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有待考证的主张,但就该主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按照案涉《还款协议》中管辖权的约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艾则孜
审 判 员 褚 彩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滔
书 记 员 王 玉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