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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20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24层2401。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9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间分公司)、被告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天地间分公司、天地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7000元;2.利息自2022年3月28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LPR利息双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天地间分公司、天地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天地间分公司与***协商,天地间公司生意需要,从***方借款217000元,出具了《股东借款协议》一份,***于202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付款给(曾用名:安徽天地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217000元,协议2第条:借款期限及归还时间,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写明天地间分公司向***借款总额为217000元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明细,后天地间分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日期给付还款,虽经***向天地间分公司多次催要,但截至起诉之日天地间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款。***认为,其与天地间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天地间分公司应按期偿还***借款。综上所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天地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系2023年2月2日,天地间公司收到贵院发送电子材料“申请人***追加我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从***申请事项看,天地间公司已被列入被执行人,然天地间公司未接到法院通知参与庭审,***申请天地间公司为被执行人无事实无法律依据。贵院同时发送***起诉天地间分公司一案电子资料,***的诉状中没有天地间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被告,且从***提供复印件借款协议记载“发生争议由本协议所在地法院管辖”,然未记载协议所在地管辖法院,此为管辖权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地间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906室。如***诉天地间公司,那么请将天地间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贷款方)与天地间分公司(借款方)签订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明,应视为未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请求所指向合同义务内容即天地间分公司、天地间公司向***偿还借款,此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9号院。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