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光桥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谦和求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10937号
原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8层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孟璟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新,北京尚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谦和求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6层706。
法定代表人:赵立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光桥公司)与被告北京谦和求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和求实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光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新、被告谦和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力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力光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一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培训考试费22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47300元(月息0.5%计算,自2016年6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以22万元未基数,按月息0.5%,支付2010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清日止期间的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于2016年6月7日签订《一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的李丹丹等五名员工进行培训辅导指导,以及考试过关之后证书注册事宜。费用计算方式为:培训考试费用110000元/人,乙方在报名后需支付甲方服务费55000元/人。剩余费用在资格证书拿到后一周内结清,再进行后续服务。在退款事宜中约定,甲方在6个月内,培训服务未完成,或未能协助学员完成注册服务,乙方可终止服务,10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费。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17日分别以咨询费的名义向被告打款8万元、14万元,合计22万元。被告收到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后原告多次催办培训之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原告要求退款,被告亦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谦和求实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我同意退还。但原告主张的22万元中的款项中我方已退还32485.96元。我方收到的钱已给付了跟我合作的第三方,因第三方于2018年5月被判入狱,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同意退还钱款,但因我身体正在做化疗无经济能力退还。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合力光桥公司提交了服务协议、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据材料;谦和求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转款凭证、微信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给付部分钱款;对以上证据,本院作为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7日,谦和求实公司(甲方)与合力光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培训辅导指导,协助考生考务安排,以及考试过关之后证书注册事宜…。甲方向乙方收取一级建造师培训考试费用110000元/人,乙方在报名之后需支付甲方服务费
55000元/人,剩余费用在资格证书拿到一周内结清,再进行后续服务。若乙方在甲方安排的服务过程中,有不满意或无法理解的情况发生,有权终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退款事宜…。协议中确定了学员信息为四个人。协议签订后,合力光桥公司如约履行合同内容,于2016年6月12日向谦和求实公司转款80000元,6月17日转款140000元。
庭审中,谦和求实公司认可收到上述转款,因该公司原因协议无法履行,同意退款,要求扣除已退还部分,并要求延缓还款时间,合力光桥公司不同意延缓还款时间。谦和求实公司向本院提交转款记录,记载:2018年2月9日,通过赵晓玉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马志瑄平安银行账户×××人民币
11000元;2018年10月18日赵立国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马志瑄支付宝账户4000元;当日赵立国又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至马志瑄支付宝账户7497.3元;2018年10月19日,赵立国爱人赵小玉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马志瑄支付宝账户4988.66元;2019年4月12日,赵立国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到马志瑄平安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32485.96元。
本院认为:合力光桥公司与谦和求实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签订后,合力光桥公司依约支付了服务费220000元,因谦和公司内部的原因,协议未能履行。谦和公司表示同意将服务费退还合力光桥公司,且双方均认可已解除了培训服务协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合力光桥公司主张要求谦和求实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请,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谦和求实公司已退回了部分服务费32485.96元,对已退还的部分钱款应予扣除。对合力光桥公司主张的占用资金的利息,因无合同约定,故利息的给付时间自到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谦和求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培训费187514.04元及利息(利息的给付自2020年4月3日起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二、驳回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91元(已交纳);由北京谦和求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合力光桥智能网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军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杨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