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茂名石化医院、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石化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计星路5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军洪,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幸福路滨河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茂名石化医院(以下简称石化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宾洋公司)、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医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石化医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重新核定工程款本金和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全部由宾洋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宾洋公司在其施工的茂名石化医院采生项目工程和西院核磁机房承重改造工程中,先与案外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款项,再向石化医院提交重复的结算单,虚构债务,制造虚假诉讼。上述工程系宾洋公司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石化医院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本案中,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9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判令石化医院向宾洋公司支付拖欠的包括茂名石化医院采生项目工程和西院核磁机房承重改造工程等多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款2363702.63元及利息,石化医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化医院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石化医院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石化医院提出再审请求,主张其并非茂名石化医院采生项目工程和西院核磁机房承重改造工程的合同主体,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石化医院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石化医院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石化医院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石化医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茂名石化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