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高群与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9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原茂名市茂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勇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一份,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4696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强
审判员 张国桢
审判员 梁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谭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