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柯毓思、陈金莲等与谭亚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902民初2314号
原告:柯毓思,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莲,女,汉族,住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恳、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亚伦,男,汉族,住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星,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三路**。
法定代表人:谭耀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茂名市计星路**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陈军洪,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勇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柯灵,女,汉族,住茂名市茂**。
第三人:柯峰,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柯静,女,汉族,住深州市罗湖区。
第三人:王必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柯建萍,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告柯毓思、陈金莲诉被告谭亚伦、茂名市茂南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宾洋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柯灵、柯峰、柯静、王必生、柯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柯毓思、陈金莲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毓思、陈金莲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毓思、陈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3元,减半收取计6412元,由原告柯毓思、陈金莲负担。
审 判 长  吴勇军
人民陪审员  黎 娜
人民陪审员  邱军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