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662号
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鸿军,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09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4260959.6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14260959.65元为上限。
现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森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彤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许 丹 彤
打印:付一飞 校对:付一飞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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