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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89号
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娜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岳淑红。
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财产的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员巩杰
二O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员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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