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4民初918号
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1层10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娜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勃,男,汉族。
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沣东科技产业园工业厂房第10幢。
法定代表人:岳淑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财产。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以金额110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上上电缆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