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81民初2036号
原告: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1XXXXXX40594J。
法定代表人:岳淑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06910422。
法定代表人:史怀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民,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西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XXXXXX1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963961G。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7150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
被告: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X5274。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泰德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18元,减半收取26159元,由原告西安讯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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