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02民初5174号 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CE0M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4500元,违约金2146元(自2021年6月30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4.8%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原、被告达成《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将肃州区万达广场二楼门店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27500元,所有款项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履行完合同后,被告开始经营门店,但截止现在,被告仍有14500元装修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8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费(乙方)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施工地点为万达二楼2060门店,施工内容为基础,装修面积90平方米,总价款27500元;工程价款支付:第一期开工前支付12000元,第二期完工后支付2500元,第三期6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期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被告给原告支付装修款13000元,剩余145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但原告起诉时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和对债务的默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45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彬立环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