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902民初648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43QJ3E。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902773430934Y。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75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中标位于××区建设工程。2017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2017年5月20日,原告依约定建设完工。因欠付原告工程款未结清,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工程款67588元未付。现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是现在村委会账面没钱,无法支付。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说明作为证据,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认欠付原告工程款67588元属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58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58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由被告肃州区三墩镇仰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发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芳
书记员 陈嘉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