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109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MB1848433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53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沈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8〕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戴村镇枫桥村集体土地2047平方米,其中非耕地2047平方米,建筑面积713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及附属设施。萧山区戴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萧土处字〔2018〕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47平方米土地。二、责令限期拆除在未利用地、农用地51平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建设用地1996平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6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2047平方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614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于2018年5月28日缴纳罚款61410元,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拆除在未利用地、农用地5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8〕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被申请执行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未利用地、农用地5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6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苏杰
审判员*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