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催7号 申请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5309X,住所地杭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沈渭民,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11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349288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业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