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959号
申请人:南京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9257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7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忠亦特石材厂,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4MA1W8LUG0M。
经营者:***。
原告南京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忠亦特石材厂不当得利纠纷中,申请人南京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忠亦特石材厂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忠亦特石材厂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