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4933号
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金汇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因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35元,剩余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新疆鑫诚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