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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中心医院西)。
法定代表人:叶根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福州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文高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展鸿,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北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娟,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该案事实复杂,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2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瑞平
人民陪审员  段淑芳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晓娜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