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中心医院西)。
法定代表人:叶根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福州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文高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展鸿,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北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娟,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该案事实复杂,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2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瑞平
人民陪审员 段淑芳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晓娜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