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博乐农五某某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02民初12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新疆博乐垦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乐农五***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9团塔斯尔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晨,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远,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卫峰,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博乐农五***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殷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原件遗失、待找到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沈付玲
法律文书附页
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