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5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第五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兵05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81131元,已执行22453.84元,尚有158677.1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琦
审判员 智 京
审判员 刘晓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