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江雅铁艺总汇、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5287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江雅铁艺总汇,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李江伟,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潘家庙东巷2号。
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2区2丘21栋1-4层wl。
法定代表人:马超,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争,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江雅铁艺总汇与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江雅铁艺总汇负担。
审  判  员   刘 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