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2区2丘21栋1-4层W1。
法定代表人:马超,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睿
审 判 员     马少飞
审 判 员      彭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聃
书 记 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