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4157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2区2丘21栋1-4层W1。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计2,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解红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