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2区2丘21栋1-4层w1。
法定代表人:马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英,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唐文琳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杜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