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301民初439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2区2丘21栋1-4层W1。    
法定代表人:马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36,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新疆豫能国际11#楼从事木工工作,截至2017年,被告项目负责人杨明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尚欠原告工程款29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9年2月1日共计向原告支付9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0,000元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    
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新疆豫能国际11#楼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12月25日,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明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欠付原告工程款290,000元。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2月9日、2019年2月1日共计向原告支付9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0,000元未付。2017年12月26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超在电话录音中承诺剩余的200,000元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支付,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交易明细二份、录音笔录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新疆豫能国际11#楼做木工,工作完成后,经双方核对,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290,000元,已付90,000元,未付2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被告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