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连天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连天美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5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751.02元,已执行标的157872.66元,未执行标的212878.36元(不含执行费5461元)。
本案在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7872.66元,就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新疆晨光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连天美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支付案款370751.66元剩余案款212878.36元于2022年4月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昌吉市XXXXXXXX室(昌市房字第XXXXXXXX)房产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未如期足额履行,担保人自愿同意法院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钊